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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吸毒人員處罰記錄封存看某些刑法學家常說的“專業意見” |
| 來源:轉載 點擊數:15次 更新時間:2025/12/6 9:44:51 |
新修改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吸毒人員處罰記錄封存的規定,引發了諸多網民的不滿,然而,也有法學家,如清華勞教授下場,說這是“法律界共識”。其實呀,全國法律界檢察官律師教師等等從業者至少100多萬不止,加上公安、其他與法律有關的工作人員就更多了,這一百多萬人甚至幾百萬人,是否真正有著個所謂的“共識”,估計勞教授壓根兒沒調研過就直接把數量占絕大多數人的基層執法民警忽視了。反正這些人的意見對于勞教授們根本不重要,甚至,他們本來就是需要被勞教授們啟蒙、教育乃至規訓的對象。他們必需仰視勞教授。這次令人意外的是,法學界也有人明確站出來反對這種所謂“共識”,著實打了勞教授的臉。當然,這只算得上勞教授被打臉生涯的一個小插曲。 一、知識分子的專業知識與非專業知識 為何勞教授們會有這種優越感?無非憑借著自己所謂“專家”的身份。而專家的身份則來自所謂的專業知識,學者在一定領域有了“專業知識”就成了專家,而專家再來憑自己的專家身份發表意見,就成了所謂的專家意見。勞教授如此,她這次極力聲援的、但被網友看出數學、邏輯素養有明顯缺陷的趙宏教授,亦是如此。所以,要認知、了解、評價她們的專家意見靠不靠譜,得考慮兩個問題:她們的發言,和自己所學的專業知識有沒有關系?她們的發言,所依據的所謂“專業知識”靠不靠譜? 其實呀,勞教授經常的發言,和她的真正專業沒啥關系。比如她沒事去挺一個明顯不靠譜的中專女數學天才,由此抨擊中國教育制度;比如,她去質疑中國的安檢投入問題;又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里關于傷害民族感情問題的草案,等等。這些方面,一個知識比較全面、且深入了解社會實踐的且有責任感的專家知識分子,也不是不能談,然而,勞教授偏偏不是。從她經常的發言來看,她大抵上就是對中國哪哪都看不慣,但根本沒有實際判斷能力的那種,女數學天才的事就狠狠打了她的臉。 當然,作為一個普通公民,你也有權利去質疑任何你覺得不妥的事。問題是,這時候,你就不要借助你專家或者知識分子的符號和影響力了。你明明在這個領域是個小白,去瞎嗶嗶有啥意思?而且借助了自己的教授身份讓人誤以為你真懂或者比普通人懂得多,那會誤導很多人,問題就大了!勞教授網上擁躉甚多,這些人一聽勞教授的忽悠就跟打了雞血似地擁護,而勞教授本人的忽悠又確實不靠譜,這樣,真的好嗎? 其實呀,很多公共知識分子都有這種通病,利用一定的在知識界的身份對自己根本不懂的問題指手畫腳從而沽名釣譽嘩眾取寵,弄得現在公知成了個負面詞匯。對于這種現象,廣大人民群眾已經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了。相比之下,其實更有誤導性的,是所謂的專家在本專業領域的發言是否靠譜的問題,這也是我今天真正要探討的。 二、所謂的刑法專業“專業槽”,因何而來? 很多專業,尤其理科專業,我不了解。理科專家我大致持一種相信的態度,啥都瞎懷疑,人就不用活了。而文科領域,我倒是涉足過很多領域,尤其是法學,好歹也在這個領域讀到博士畢業并且工作了好多年。這個領域大致咋玩我還是清楚的。 總體上,中國法學界,尤其是六零后那幫大咖,大多數是非常崇拜歐美的。多年以來,一直以學習歐美的法律制度為自己的學術努力方向。基本上就是拿著自己看到的支離破碎的歐美個別制度或者思想理念,來對照中國,覺得中國法律哪哪都不行,得改,得向歐美學習、靠攏、與國際接軌。比較有意思的是,這些人最崇拜的是英美,然而具體學習的卻更多是歐洲大陸尤其德國的法學知識。勞教授的刑法領域,尤其如此。而這次大出風頭的行政法趙宏大教授,也有多年的留德經歷。 為啥會出現這種現象呢?原因之一是美國的刑法異常復雜,有判例法、制定法,有聯邦法、州法,五十個州法律還都不一樣,別說中國學者了,就是美國本國的專業律師,能把這些復雜的玩意完全整明白的都不多。所以,盡管中國刑法學者的第一外語通常是英語,然而,真正研究、或者在自己著述中引用美國刑法知識的還真不多。我的印象中好像也就是邱興隆等少數幾位。 當然,這個也不是問題的重點。問題的重點是,中國法學界很多法學家忙乎了這么多年,主要想干的就是一件事,把自己所能學到外國的法律搬到中國來。專業術語曰法律移植。當然,因為學科不一樣,不同部門法搬得還不太一樣。比如刑法就喜歡搬德國的,刑事訴訟理論學美國,公司法等商法傾向于搬美國的,民法物權法喜歡搬德國的,而侵權責任法又似乎更喜歡搬美國的,著作權法立法參照的是大陸法系,而理論主要參照美國,等等。 這種從不同國家搬來的法律制度及理念,會在中國水土不服么?當然會,而且,如上所述不同的法律部門不同的組成部分的還來自不同的外國,整個就一鍋大雜燴。這樣的不成體系的知識體系,如果真的完全運用到實踐中,會呈現出什么樣的面貌?還真是無法想象。其實,有識之士,多年前在司法改革開始時,就強調過單純的移植會出現大問題,如法理學界蘇力教授提出了“本土資源”理論,而鄧正來教授直接提出了問題: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當時還很年輕的劉思達也質疑過這種主要獲取國際(其實主要就是歐美)認同的法律改革。 然而,這個時候,各個部門法大佬就不高興了,自己耕耘多年的領域,知識儲備早就有了路徑依賴,哪里還容得他人質疑。大約03年前后,北大法學院曾經就奸淫幼女罪的法律問題,發生過一次論戰,論戰的一方是七位刑法大咖,另一方是法理的蘇力教授。結果,言必贊美國的刑法教授們,居然表現出對真實美國刑法的極度無知,被有留美經歷、主攻法社會學的蘇力教授單挑。這還了得?這樣下來,以后刑法問題,我們刑法專家咋還能說了算?于是陳興良教授,也就是勞東燕女士的導師,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詞:專業槽。意思是,甭管你說的對不對有沒有道理,刑法問題,就得由我們刑法學界的人說了算,霸道不? 陳教授提出專業槽以后,我國刑法學界很多學者就趁勢跟進,還真就豎起了一個學科壁壘。刑法知識本來其實在法學領域算不得復雜:現成的《刑法》法條放在那里,誰看不懂?估計多數法條,經過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人都沒有閱讀障礙,這一點,遠遠不是新出的《民法典》能比的。于是刑法學界就更多地討論德國的刑法理論,如陳興良、勞東燕等人就大量撰寫關于李斯特、羅可辛等人的論文。討論李斯特鴻溝、羅可辛跨越、客觀歸責主義什么的。由于對于德國的歷史社會并不了解,其實他們的討論非常淺薄蒼白,重點在于把某些自己解讀出來不一定準確的理論引進到中國,然而,這些略顯艱深的概念確實使得刑法學好像有了更多的深度。 另一方面,刑法學高樹起了罪犯人權保護的大旗,把所謂罪犯的人權保護,而不是社會治理,成為了刑法學的基礎核心價值。注意并不是所有刑法學者都不關心社會治理,甚至從社會治理角度研究刑法的論文很多。然而,犯罪者人權的保護這一價值前設,卻成為了刑法學者不能觸碰的紅線。不管你咋討論社會治理,總是要優先保護罪犯的人權的,至少不能挑戰這個價值前設。這種價值前設具體到刑法學論題中,就是廢除死刑和輕刑化,以及所謂的刑法的謙抑性(也就是,盡量不對違法者使用刑罰),等等。而廢除死刑,則幾乎成為了刑法專業乃至其他一些法學學生的服從性測試。不支持廢除死刑者,很難在某些群體中立足。 三、來自德國的白左刑法知識,真的靠譜么? 其實,所謂的人權保護和德國刑法,在有一點上是高度重合的,這就是都高度體現了白左的意識形態。德國刑法在白左的程度上,遠遠勝于美國,美國尚且保留死刑,并且會對一些我們認為不太重的罪判很重的刑罰,但德國不然,由于是二戰戰敗國,并且有納粹的黑歷史需要反思,所以在以人權為幌子的白左這條道路上走得格外遠。廢除死刑、盡量對罪犯好、保障罪犯人權、盡量體諒罪犯、甚至照顧好監獄里的罪犯,作為一種圣母心態已然泛濫。羅可辛等人的理論,無非是盡量不要給有錯誤行為的定罪、處罰。 這種價值前設主導的刑法學,其實,已經多少偏離了刑事法律懲戒罪犯、保護社會秩序、維護治安的正常功能。我國刑法學界,曾經就有文章公開說過,刑法,不是統治者的“刀把子”,而是保障罪犯權利的大憲章。他們試圖忽悠公眾的基礎邏輯是: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罪犯,所以善待罪犯是一種最好的選擇。這次趙宏教授就是這種忽悠邏輯(盡管她專業是行政法),說一年中國有八百萬人違反,多少年后就人均違法。這種忽悠邏輯被很多明智的讀者指出來,數學根本不過關。首先,是八百萬人次違法,并不是有八百萬人違法。其次,更重要的是,違法者會重復違法,并不會出現每年都有新的八百萬人加入違法大軍的奇觀。另外,即便每年八百萬人違法、年年違法者不同,三十年后,中國違法人員總數也只有兩億多,遠遠到不了人均違法的程度。 其實呀,這是個非常簡單的常識問題。對于普通的中國老百姓而言,有多少人自己有過涉及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記錄,又有多少人身邊認識的人有過涉及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記錄?再進一步,有多少人被當作過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采取過強制措施?普通老百姓會一看到有人違法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就會與之共情并把自己代入?而換一個問題,又有多少老百姓,是曾經違法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受害者?至少我本人,早年就被偷過好幾次錢包、手機。那么,普通的中國老百姓,是更容易想象自己是違者犯罪者,還是受害人?這個問題不是顯而易見么? 所以,治安管理處罰領域也好、刑法領域也好,認為普通公民會更多把自己代入嫌疑人、違法者、罪犯角色,并且共情這些人的,純粹是某些專家學者單方面的胡思亂想。現實中,普通的中國公民,更多的明顯擔心的是自己成為受害人,更多共情的也是受害人。而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很大程度上刑法及某些其他法學專家輕視甚至無視了。現實中,對受害人權利最好的保障,就是對加害者進行相應的懲罰!這種心態被刑法專家們說成是同態復仇、不文明的,然而,啥是文明,憑什么由刑法專家來定?受害的又不是你! 我這里毫不諱言地說,誰要是故意侵犯了我,對我最好的補償就是狠狠地懲罰他!我不裝圣母,不想寬恕,更不希望跟這事八桿子打不著的刑法專家替我寬恕!刑法專家真地這么信奉寬恕罪犯這一套,不妨每天出門時在衣服上寫上“凡犯我者,我必恕之”八個大字。或者像勞教授那樣經常在公共平臺發言者,順便也在賬號里標注一下會寬恕侵犯她自己的犯罪,等等。這樣,減少了罪犯選擇目標的成本,也使得罪犯更容易得到寬恕。 看到這里,估計大多數搞刑罰輕刑化、廢除死刑的專家不干了,他們會跳出來指責我:我們刑法學是在談社會治理問題,是社會問題,不是我們個人的利益問題!!!如果他們還能想起這一點,倒是個好事。一個國家的刑事法律,本來就是需要對這個國家的社會、國民負責任的!而不是某種理念能不能得到貫徹!更關鍵,很多刑法學者的“理念”,其實本身也是得不到必要的學術證明和支撐的! 德國、瑞典或者其他一些歐美國家,他們治安比中國好么?他們的社會治理比中國好么?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的社會治理更好,那么,憑什么要用他們的制度他們的理念?就因為他們當年屬于發達國家比中國富?問題是,他們的富,和他們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知識有關系么?引入這些國家的法律和理念,到中國社會到底會出現什么后果,你們這些學者真正好好想過好研究過么?你們真正想過要為自己的理念被有司采納,而成為實定法,從而引發的治理后果負責么? 其實,各國的刑事制度都會因本國國情而變。當中國學者熱心于抄(或者學習)外國制度理念時,有時會出現一種尷尬的情況,你這邊還在學,人家那邊變了。比如,刑事上有個著名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中國學者抄此不疲,然而尷尬的事情發生了,世紀之初這一制度的創始國英國,因為具體的社會問題已經一個具體的案件:“勞倫斯案件”,直接把這個制度廢了。消息靈通點的一線刑事訴訟學者于是不再寫這方面論文,而一些二線學者繼續抄著一線學者以往的論文在那里繼續尷尬…… 四、教義學不能成為兜售價值私貨的遮羞布 現在,刑事學者熱衷于探討教義學。教義學本身沒有問題,然而,教義學的知識從何而來,以及刑事教義學與刑事政策的分野,是真正的問題。打著教義學(其實就是法律解釋學)旗號,塞來自外國法知識的私貨,而試圖在事實上從政策角度影響立法,從而實現自己的價值理念,這是非常危險的一件事。因為,多數刑法學者,根本不能對刑事制度及社會貫徹自己的價值理念的后果負責任。勞東燕如此,很多刑法學者亦如此。真正要承擔這些價值理念及政策的后果的是中國人民!!!立法機構,與其聽這幫學者嗶嗶,不如聽聽人民群眾的真正訴求!!! 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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